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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版本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于2022年11月23日發布,并將于2023年5月18日生效,其中包括硬件商品,軟件商品和零組件及耗材(電池組屬于這類)。
硬件商品標示要求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國內制造的商品,應標示制造商、委制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的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制造商或國外委制商的外文名稱。
3、原廠地
4、制造年份及制造號碼
5、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如適用)
6、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如適用)
7、規格
8、使用方法
9、注意事項或警語
軟件商品標示要求
1、軟件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國內發行、設計及出版的商品,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的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發行、設計或出版商的外文名稱。
3、原廠地
4、系統需求
5、軟件功能、用途或內容
6、熒幕解析度需求
7、注意事項或警語(如適用)
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國內制造的商品,應標示制造商、委制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的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制造商或國外委制商的外文名稱。
3、原產地
4、額定電壓(如適用)
5、規格
6、注意事項或警語
7、具有時效性的,應標示制造年月或年周,以及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注意事項
什么是必須體現在本體上?
*紅色標記的應標示在商品本體上,其標示位置應于正常安裝后使用時可隨時可見。其他項目應在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體現。
商品體積過小怎么辦?
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的情況時,上述必須要體現在商品本體上的事項可以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替,也可以在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以電子標示方式代替。
是否可以體現在顯示器上?
若商品自帶顯示器或不帶顯示器但必須要連接顯示器才能操作的情況,標示可以在顯示器上體現,并應于商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