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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A《危險品規則》是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在國際民航組織ICAO《技術細則》的基礎上,結合運營和行業標準實踐方面的考慮,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附加要求和有關文件的細節作為補充,制定的比ICAO《技術細則》更具約束力的規定要求。DGR目前每年更新發行一次,新版本于每年的1月1日生效。2023年1月1日,《危險品規則》即將發布第64修訂版。
鋰電池單運增加堆碼試驗
氣霧劑內包裝要求變化
鋰電池標記上不再要求提供電話號碼
乙基溴危險性分類變更
小化為您總結了《危險品規則》64修訂版中部分重要變化及修訂的概要,并不包含所有更新,實際的更新情況請以最終實際發布的文本為準。
2—Limitations 限制
● 2.3 旅客和機組攜帶的危險品
鋰電池驅動的助行器(2.3.2.2-2.3.2.4)修改為:只有當助行器的設計不能很好的保護電池防止破損時,電池才需要卸下。
注:關于使用可溢出型電池(2.3.2.3)的助行器,必須在操作、裝載和存儲時保持直立,否則必須拆卸電池,此條款保留,繼續有效。
● 2.6 例外數量的危險品
修訂第2.6.5.1段,以澄清說明包含例外數量危險品的包裝件也可以包含不受本《規則》約束的貨物。
● 2.8.1—國家差異
修訂清單(2.8.1)和國家差異清單(2.8.2),增加了新的國家并對于現有的國家差異進行了變更。
3—Classification 分類
● 3.4.1.2.4和3.5.2.2
對自反應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的分類規定分別被修訂,以完全符合《規章范本》的措辭描述。
● 3.8.3.2.3
修訂本段以澄清說明對于具有腐蝕性的物質或混合物,在缺少能夠表明其應當劃分為其他包裝類別的試驗結果的情況下,必須分配為包裝類別I。
小化:如果體外試驗結果表明該物質或混合物具有腐蝕性,且不屬于包裝類別I,但試驗方法無法區分包裝類別II和III,則必須將其視為包裝類別II。如果試驗結果表明物質或混合物具有腐蝕性,但試驗方法無法對包裝類別進行區分,在沒有其他試驗結果表明其屬于不同的包裝類別的情況下,必須將其分到包裝類別I。
● 3.9.2.6.1
鋰電池試驗概要的要求被修改,對于安裝在設備中的紐扣電池取消了必須提供(make available) 的試驗概要的要求。
小化:3.9.2.6.1
…
g) 除安裝在設備(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外,2003年6月30日以后制造的電池或電池組,其制造商和出廠后的銷售商應提供《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小節第38.3.5段規定的試驗概要。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必須提供試驗概要。
注:此條款不代表這些電池可以不辦理試驗,試驗概要需要保證公開可獲得,但不要求運輸時必須隨附。
4—Identification 識別
● 4.2—List of Dangerous Goods 危險貨物品名表
1. 對于UN 2794(酸性濕電池),UN 2795(堿性濕電池)和UN 3292(鈉電池)僅限貨機運輸的單個包裝件允許的最大凈數量從“無限制”修改為400公斤。這些危險貨物必須使用聯合國危險品規格包裝,其重量限制為400公斤。
2. 對電池驅動車輛(UN 3171)、內燃機和機器(UN 3528、UN 3529、UN 3530)、救生設備(UN 2990、UN 3072)和車輛(UN 3166)的條目中增加特殊條款A154。
3. 新增條目UN 3550(氫氧化鈷粉末)。
4. 對UN 2922(腐蝕性液體,有毒,n.o.s.)增加特殊規定A4,并對UN 2923(腐蝕性固體,有毒,n.o.s.)增加特殊規定A5。
5. 將UN 1891(乙基溴)的分類從6.1項更改為第3類且有6.1項次要危險性。
6. 刪除UN 1169(液態萃取香料),并將UN 1197的正式運輸名稱修改為“液態萃取物,用作調味劑或香料”。
7. 在適用的情況下,對于客貨機運輸均顯示“禁運”但有分配正式運輸名稱和UN編號的條目增加包裝類別,作為其分類信息的一部分。
● 4.4—Special Provisions 特殊規定
1. 修訂
在特殊規定A1和A2中增加規定,當危險貨物根據A1或A2進行批準運輸時,必須在托運人申報單的授權欄中注明依據的特殊規定。
修訂A176,規定當運輸金屬氫化物儲存系統時,必須在托運人申報單的授權欄中注明A176。
2. 新增
A221—適用于UN 1002 (壓縮空氣),允許特定濃度的氮氣和氧氣的混合物按UN1002運輸且不需要5.1項次要危險性標簽;
小化:A221 (397) 如果不存在其他氧化性氣體,氧氣含量按體積計不小于19.5%且不大于23.5%的氮氧混合物,可在本條目下運輸。只要濃度在這一限度范圍內,就不需要貼5.1項次要危險性標簽。
A223—適用于UN 2990 (自充氣救生裝置) 和UN 3072(非自充氣救生裝置),規定如果救生設備包裝在堅固的外包裝里,且只包括用于激活設備的2.2項壓縮或液化氣體(無次要危險性),可作為“不受限制”貨物運輸。注:A223條款以前寫在包裝說明955中;
A224—適用于UN3548(含雜項危險貨物的物品,n.o.s),允許含有危害環境物質的物品根據包裝說明975在客機或貨機上運輸且特殊規定A2不適用;
A225—適用于UN 3538(含非易燃、無毒氣體的物品,n.o.s) 。允許含有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的物品按照包裝說明222在客機或貨機上運輸且特殊規定A2不適用。
5—Packing 包裝
● 表5.0.B—內包裝清單
刪除金屬和塑料氣霧劑相關內容(IP7、IP7A、IP7B和IP7C)。
● PI 203、PI Y203和PIY963
刪除關于金屬和塑料氣霧劑(IP7、IP7A、IP7B和IP7C)的所有內容。與《規章范本》的規定一致,金屬氣霧劑和小型氣體貯器(蓄氣筒)的標準容量為1000mL,塑料容器的標準容量為500mL。
● PI 220、PI 378和PI972
新增包裝要求除非內燃機或機器的設計和構造使危險品的密封裝置提供足夠的保護,否則內燃機或機器必須采用堅固外包裝或固定在支架、板條箱或其他搬運裝置中。新增規定禁止運輸鋰電池損壞或有缺陷的內燃機或機器。同時對于包含有預生產原型鋰電池或小產量的鋰電池或電池組的內燃機或機器,如果得到貨物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的批準,可以通過貨機運輸。
● PI 222和PI975
新增UN 3538(含不易燃、無毒氣體的物品,n.o.s.)和UN 3548(包雜項危險貨物的物品,n.o.s.)的包裝規定,這些物品應符合特殊規定A224或A225。
● PI870
刪除了對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的包裝規定。如果電池安裝在設備中,正確的分類是UN 3171(電池供電設備),應適用包裝說明PI 952。
● PI870PI 950、PI 951和PI952
禁止運輸鋰電池損壞或有缺陷的車輛。同時對于包含有預生產原型鋰電池或小產量的鋰電池或電池組的車輛,如果得到貨物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的批準,可以通過貨機運輸。
● PI 965和PI968
要求根據第IB部分運輸的鋰電池,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承受3米堆碼試驗(同有限數量包裝的相關要求)。
小化: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持續24小時承受施加在頂面上的相當于高度為3m的相同包裝件(包括試樣)的總重量的力,而不會損壞其中包含的電池或電池組,且不會降低包裝的有效性。
● PI 966、PI 967、PI 969和PI970
修訂第II部分,規定當包裝件放入合成包裝時,必須將包裝件固定在合成包裝中,每個包裝件的功能不得因為使用合成包裝件而損害。這與5.0.1.5中對合成包裝的一般要求相一致。
6—Packaging Specifications and Performance Tests 包裝規范和性能測試
● 6.1.7—6.1.9
刪除了對氣霧劑的要求。
● 6.4.1、6.4.2
修訂了關于鋼瓶(包括UN鋼瓶)的設計、建造、測試、初始和定期檢查的條款。
● 6.4.4
修訂了關于氣霧劑和小型氣瓶的測試要求的條款。
7—Marking and Labelling 標記標簽
● 7.1.5.5
修訂鋰電池標記,取消了在標記上提供電話號碼的要求。過渡期到2026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第63版DGR中的標記可以繼續使用。
8—Documentation 文件
● 8.2.1
航空運單上的危險品聲明的過渡期再延長兩年,至2024年12月31日。
9—Handling 操作
● 9.3.7
將關于貨物收運后發現標簽丟失、脫落或難以辨認時更換標簽的規定,修訂為也適用于標記,例如由承運人更換例外數量標記和有限數量標記。
10—Radioactive Materials 放射性物質
● 10.8.3.9.2,步驟6
修訂步驟6,對于沒有相關數據、由托運人使用表10.3.B確定了A1或A2值的放射性核素混合物必須在托運人申報單中添加一個聲明。
● 10.8.3.9.4
修訂步驟13,對于沒有相關數據、由托運人使用表10.3.B確定了A1或A2值的放射性核素混合物,必須注明使用表10.3.B以及表10.3.B第一列中列出的放射性內裝物。
Appendix 附錄
● 附錄A
術語表中的定義術語有許多變化。
● 附錄C
補充了表C.1的4.1項自反應物質清單,以及表C.2的有機過氧化物清單。
9.規定濃度限值的技術化合物最多可含有最多12%的水和最多1%的有機雜質。
表C.1的4.1項自反應物質清單
32.活性氧≤4.15%
表C.2的有機過氧化物清單
● 附錄D
主管當局的聯系方式更新。
● 附錄E
聯合國危險品規格包裝供應商清單(E.1)和包裝測試機構清單(E.2)更新。
● 附錄F
銷售代理人清單(F.2)修訂。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認可的培訓學校(F.3-F.5)更新,包括已加入新的CBTA中心項目的培訓學校。
● 附錄H
關于開發和實施基于能力的危險品培訓(CBTA)的指導材料已從DGR中刪除,現在作為獨立文件發布在IATA網站上 www.iata.org/dangerousgoods 。